问题 | 如何确认一个股东是否有出资 |
释义 | 可以通过股东出资证明,有公司财务账册、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证明来确认股东是否出资。 公司财务账册、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属于实质性出资证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属于法定形式上的出资证明。 但《公司法》“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相关内容已被取消。” 怎么确认股东是否出资? 确认股东是否出资的形式包括:股东出资证明,有公司财务账册、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等。公司财务账册、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属于实质性出资证明,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属于法定形式上的出资证明。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资格如何确认 股东身份的认定一是通过工商登记查询,二是公司内部有股东名册可以查询,另外公司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以上三种途径均可以证明股东身份。 股东抽逃出资转让股权有是否有效,抽逃出资的股东是否与公司连带担责 是有效的,但是原始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充实、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其给公司权益造成的损害并不因股权变更而改变,抽逃出资的股东也不因嗣后转让股权而免除其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要求该原始股东承担返还出资本息的责任,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该原始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实际出资未载入股东名册的是否有股权 法律咨询解答 股东实际出资未载入股东名册的有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若对问题还有疑问,可快速咨询律师,精选优质律师,三重认证保护,请放心咨询。 【延伸知识】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与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相比,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较为简单。 不记名股票也称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和股份公司股东名册上均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它与记名股票的差别主要在于股票记载方式上。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股东虚假出资能否取消其股东资格 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既然仍有股东身份,就应当承担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该内容由 嵇小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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