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依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人保发[2010]53号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 抚恤金标准 的通知,“一、 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及 离退休人员 (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 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 企业退休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