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合同争议是否可以起诉 |
释义 | 可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有关行政合同争议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一、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类案件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 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 第二,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足.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从而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或者因行政争议本身存在牵连关系,出于包庇牵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出发,可能出现有错不纠的现象.因此,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体现了法律对保护复议申请人诉权的价值取向,也体现国家重视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将行政权充分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也有利于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职权.行政合同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这个是可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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