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女方居住权什么新规定 |
释义 | 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该房子是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享有一定的所有权,不需要行使居住权; 如果该房子是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基于与男方的居住权的合同约定可以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如果没有约定的,则没有居住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设立居住权需要两个条件: 1、设立居住权的双方采取书面形式约定,书面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的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2、需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公示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没有登记,则不产生居住权。 居住权解除的条件 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 法律依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规定:“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屋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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