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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加层是不是违法的
释义
    擅自加层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房屋孳息是不是共同财产
    一、房屋孳息是不是共同财产
    房屋孳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如果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其所产生的孳息,自然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该房屋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则其在婚后所产生的孳息,仍是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分为投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3种。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财产收益的分类有哪些
    1、投资收益,是指将货币或者实物向企业投资以获取利润等收益。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将货币或者实物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投资者对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间接投资是指并不直接投资于企业,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主要表现为购买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信托、银行理财等获得红利、利息以及价差等收益。
    2、孳息,是指因原物而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原物按照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如果树的果实、牲畜的幼崽等;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如银行存款利息等。
    3、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通货膨胀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化所致,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管理等无关。如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屋,在婚后由于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
    另,在增值收益部分,除了自然增值外,还有主动增值。主动增值的发生与通货膨胀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化无关,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投资、管理等相关。如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屋,因另一方在婚后对房屋进行装修等而产生的增值部分。
    综上可知,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如果另一方投入了劳务、资金等对房屋加以维护和管理,则房屋租金不宜认定为一方所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对该租金收益进行合理分配。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当事人约定履行。
    没上班的一方离婚是否可以多分财产
    一、没上班的一方离婚是否可以多分财产
    不上班离婚的财产不一定能多分到。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法律规定对于一方在婚后负担较多义务的,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相应补偿。而如果是一方有过错情形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也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离婚时,女方能要求补偿吗
    离婚时,男女和女方都可以向对方付离婚补偿,但是获得补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一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比另一方承担的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更多,对家庭的建设贡献更大。
    家庭本来应当是由夫妻一起经营、建设,夫妻一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一方面是替代对方完成了对方应当完成的照顾家庭的义务,另一方面也牺牲了自己在工作上发展的空间。
    不论为家庭奉献较多的是男方还是女方,法律上都承认家庭劳动的价值,因此,在离婚时,付出较多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一定的经济补偿。
    按照《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经济补偿的请求应当在离婚时提出。
    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享有经济补偿请求权。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时,应当考虑请求权人负担义务的大小、请求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另一方从中受益的情况来综合确定。
    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由对方当事人从个人财产中给付;财产共有的,由对方当事人从分割后的个人财产中给付。
    日常生活中提到的“离婚补偿”,严格来说并非都属于《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要注意区别。
    生活中人们提到的“离婚补偿”,多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因疾病、生活困顿而向对方请求经济帮助。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原配偶的一方经济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经济帮助并不是夫妻关系的延伸,而是基于原夫妻关系而产生的道德义务。因此,在一方申请经济帮助时,应当考虑到另一方的经济能力,不能够强制另一方提供经济帮助。
    二是作为同意离婚的条件。很多案例中,一方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财产为条件才同意离婚。另一方是否同意给付,需要双方进行协商。以上两种“经济补偿”与《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的离婚经济补偿不同,应当予以注意。
    在这里需要再次强调的是,离婚时请求经济补偿不是女方的特权,不论男方还是女方,如果在家庭中尽到较多义务,如照顾老人、抚育子女、协助另一方工作等,都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房管局显示他项权证已注销是不是房屋已不
    房管局显示他项权证已注销,代表房屋已不在抵押。
    农村房屋申请用地是不是限制面积的
    农村村民申请房屋用地的面积有具体的标准,不是可以任意申请,不受限制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房屋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据此,农村村民申请房屋用地的面积限制根据各省市具体的情况是不一样的。
    非农业户是不是可以给对方迁拆迁房屋
    非农业户继承得到的农村房屋拆迁是不能分到房的,非农业户口继承得到的农村房屋,只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宅基地使用权,因此,遇到拆迁的时候,只能获得对房屋所有权的货币补偿,无法享受农村村民才能享受的安置资格。
    拆拆危险房屋违法吗?
    强拆危险房屋不合法。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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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4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