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醉酒后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如何定罪? |
释义 | 一、醉酒后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如何定罪? 酒后乱性,生活中往往有人会以此为由解释自己强行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但其实这不是推脱自己责任的好理由,因为如果符合法定条件,醉酒后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一般都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当然也有例外。 首先,依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所以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需要担责。 其次,醉酒后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如果是在违背女方意愿的前提下,男方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使双方是男女朋友,有违背女方意志的都会被认定为刑法上的强奸罪。 但是,也存在不构成强奸罪的下列情形: 1、虽然男方是醉酒后才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但只要女方也是自愿的,并没有感到意志被强迫,也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而是普通的男女交往行为。 2、男方是病理性醉酒后才与他人发生关系的。所谓病理性醉酒是为刑法所明确规定的基于行为人饮酒引起精神病发作,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一种状态,从表面上看是一种醉酒状态,实质上已经超出了刑法所规定的醉酒的范围,属精神病范畴,此时男方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因此其行为即使构成了强奸罪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而普通性醉酒只是一种酒精,犯罪是需要负责任的,所以二者应该严格区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男方明知自己严重醉酒后会出现病理性醉酒状态,还故意将自己灌醉,通过醉酒故意使自己完全心神丧失,进而作出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样的行为称之为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为”,此时醉酒后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仍定可构成强奸罪。由此可见,在我国刑法中,生理性醉酒并非免除刑事责任的事由。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3、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4、“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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