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等三部门关于进行特困企业职工 |
释义 | 发布部门: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市政办发[2005]184号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行特困企业职工安置暨依法破产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9月1日关于进行特困企业职工安置暨依法破产试点工作的意见为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制进程,妥善解决特困企业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理有关问题,根据《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特困企业职工安置依法破产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本意见所指特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生产经营难以维继,职工生活长期得不到保障,无法通过其他形式实现改制的国有企业。二、试点工作程序及要求(一)试点企业根据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及本意见的规定,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就参加试点形成决议,连同请示等一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二)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点的企业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企业资产、财务和人员状况等资料一并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国企改革协调联席会议审定。(三)试点企业确定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委派财务、劳资等方面的人员,与企业相关人员组成试点工作小组。(四)试点工作小组根据《关于聘用中介机构的暂行工作办法》(市国资发(2005)19号)的规定,聘用相关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资产、财务及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须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审计结果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核准。必要时,可由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五)试点工作小组对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进行清理,核实职工身份、用工性质、岗位状况、年龄及工作年限等,分类进行登记造册;对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债权债务、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和《职工债权债务清偿办法》。(六)试点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草案)由企业党、政、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连同相关基础资料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预审;试点工作小组根据预审意见,对《职工安置方案》(草案)和《职工债权债务清偿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复。试点企业应缴(含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并出具证明。(七)试点工作小组获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及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后,向市国资委报送《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债权债务清偿办法》、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相关费用测算等基础资料,由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职工安置等相关费用进行核定。(八)试点企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宣告破产后,依法成立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试点工作小组随之解散,试点工作小组有关人员参与破产清算组工作。(九)试点企业进入法定破产程序后,清算组应进行资产清算,并提出破产资产处置方案,按法定程序实施。(十)向职工发放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应缴(含企业拖欠)的社保费用按核定数额,由市财政以垫付方式一次性拨付到破产清算组账号。破产清算组依照核定数额逐人发放,并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相应费用。同时,办理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协助做好职工社保关系的接续工作,书面告知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按规定将失业人员名单、档案资料等及时报社保经办机构。(十一)破产清算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实施破产资产变现工作。破产资产原则上实行整体拍卖,如果自资产变现工作开始后45天内未能变现,则由**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按评估价整体收购。三、试点企业职工安置补偿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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