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书证。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二)物证。也就是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视听资料。也就是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一般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