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时果要如何质证 |
释义 |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的,可在法庭上直接对证据进行出示,并在庭审阶段中进行质证。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一、法院必须收回借条归卷吗 如果借条是法院经过质证、予以确认的证据,则法院必须收回借条归卷。如果借条不是经法院质证的、有效的证据,则不需要收回借条归卷。因此当事人在起诉时,可以提交借条的复印件,再在法庭上出示原件进行核对,最后请求法院将复印件归档,退回原件。 二、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定时间都有哪些要求 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一方举证,另一方质证时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时间提出。 三、行政处罚如何制定听证程序 听证的程序要求如下:(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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