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证据证明标准的司法审查 |
释义 | 行政诉讼证据证明标准的司法审查条件: 1、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2、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 3、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4、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5、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6、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行政诉讼证据证明标准的司法标准: 1、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法院作出一定案件结论,必须以查明案件事实为依据。在行政案件的审查中,首先要审查行政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2、举证时限。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提供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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