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以下的情况: 1、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违法事实确凿并有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缴纳有哪些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用于罚款的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执行的期限内,将罚款一次性缴纳完毕,是指从判决发生效力的第二指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用于罚款的数额比较多,罪犯一次性无法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罚款缴纳的时间有一定的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以划整为零有利于罚款的执行; 3、强制缴纳。判决强制缴纳罚款,指的是期限满了。罪犯有缴纳能力,却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包括查、扣押、冻结等; 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够全部缴纳罚款的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财产的时候可以随时追缴; 5、减少或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款数额或者免除罚款,这里指的不可抗拒的灾祸,主要是指因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抚养近亲亲属患有重病需要支付巨额医疗费的,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的情形。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四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他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