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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哪些情形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释义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单位,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指数学方面或物理方面计量事物的标准量的名称。审核的意思是审查核实,多用于词条、图片、视频、链接等。领取失业金前需要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是需要由原单位人员办理的。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是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至150%。
    法律依据:《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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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2: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