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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绵阳市完善工伤职工的旧伤复发诊断治疗管理办法
释义
    为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绵阳市近期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完善了该市工伤职工旧伤复发诊断治疗管理办法,以确保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更好的保障和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完善后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诊断治疗管理办法,首先明确了可以享受工伤旧伤复发待遇的对象和范围;其次规范了旧伤复发的申报审批程序。避免非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纳入到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第三制定了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旧伤复发经确认后,按照专科定点进行诊疗的原则,在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绵阳市医疗服务价格》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一、工伤复发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工伤复发可要求补偿。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待遇。员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接受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下可先到最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工伤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工伤康复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问题
    1、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伤医疗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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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4 0:2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