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抗辩权成立时间的不确定性 |
释义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先履行债务方的不安抗辩权。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如经营恶化、财产转移、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无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一方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在双务合同中,一方承担合同债务的目的,通常是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对等履行,即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由于权利人依照合同约定先履行义务有可能要面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风险,当这种风险即将成为现实时,法律赋予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3、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现实危险。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是指对方经营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导致其有可能无法履行合同的现实危险。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合同的一方缺乏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降低而单方中止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拓展延伸 抗辩权的时效性和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 抗辩权的时效性和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在法律实践中,抗辩权的行使时间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解释可能对抗辩权的时效性有不同的规定,这导致了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一方面,抗辩权的时效性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及时行使抗辩权可以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给了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一定的裁量权,但也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一致性。因此,为了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司法实践,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抗辩权的时效性和法律解释的准确性,以便为当事人提供更可靠的法律保护。 结语 抗辩权的时效性和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为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司法实践,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抗辩权的时效性和法律解释的准确性,以提供更可靠的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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