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
释义 | 实践中,有一些用人单位为激发劳动者追求业绩,设置“末位淘汰”制度,即考核周期内哪位职工业绩排在最后一名,企业则对其进行解除。一般认为,如果该“末位”业绩属于职工消极怠工所致,且有确切证据证明消极怠工,而规章制度又将此列为严重违纪,则企业可以消极怠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如前述,消极怠工很大程度上需要证明职工具备消极的主观要件,实际举证中很难实现,这样一来就很容易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恐怕面临违法解除的风险。一般而言,“末位”说明业绩较差,不符合岗位职责等要求,在法律上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由此看来,不胜任工作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对职工进行调岗或者培训后仍不能胜任方可解除。因此,末位不等于不胜任工作或者消极怠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况且末位永远存在,末位不代表不好,只有在考核制度作为考量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判定劳动者是否具备工作的胜任力,而不能单凭名次的高下。 末位淘汰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以末位淘汰为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末位淘汰制合法吗 这种制度是否合法,要看淘汰员工的理由是什么。如果被淘汰的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而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如果被淘汰的劳动者虽然比起其他员工来说工作效率较低,能力较差,但是并未达到不能胜任工作的程度,则用人单位就不能与之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末位淘汰制就是一种非法解除合同的制度。 用人单位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吗 “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不胜任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满足条件是合法的。一般来说,单位要以“不胜任工作”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2、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不能马上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3、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怀孕期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不合法。法律法规一贯重视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对解除怀孕女职工,有很多限制性的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作了更加严格的特殊保护,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强行辞退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就属于违法解除。 该内容由 蒲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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