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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赠予需要公证才有法律效力吗
释义
    

法律主观:
    


    一、 赠与合同 如果办理公证是否有法律效力
    公证过的赠与 合同 是不能被撤销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签订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也就是说,赠与人不交付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这个公证过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张女士可以要求交付房子。
    二、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三、穷困抗辩权是什么
    穷困抗辩权,又称赠与履行之拒绝或紧急需要抗辩权,意指“赠与合同生效后,因赠与人陷入穷困的境地,因而得依法拒绝再履行赠与义务的一种权利。
    穷困抗辩权与法定撤销权都是立法赋予赠与人的权利,只要符合各自的法定条件,赠与人即可行使这两种权利,并且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可使赠与人的赠与义务归于消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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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6: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