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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反单行道规定会被怎样处罚?
释义
    逆行单行道违规将处以罚款100-200元扣3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反道路交通规定将处以警告或罚款,机动车驾驶人最高罚款200元。其他违规行为将根据扣分制度进行处罚,违规行为扣分分为1分、2分、3分、6分和12分不等,严重违规行为如酒驾、事故逃逸等将扣除12分。同时,车牌不符合规范也将处以扣12分处罚。
    法律分析
    逆行单行道怎么处罚
    1、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行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的:
    违规在单行道上逆行的车辆,处以罚款100-200元扣3分处罚;对违规停放的车辆,给予罚款50元扣2分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之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以下4种违规扣1分
    ①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②车辆未张贴年检;
    ③车辆未张贴交织险标志;
    ④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和双闪。
    以下5种违规扣2分
    ①不系安全带;
    ②不按规定车道等待练红绿灯;
    ③超载小于20%;
    ④开车打电话;
    ⑤堵车时乱插队、强占对向车道;
    以下9种违规扣3分
    ①经人行道未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②高速公路匝道超车;
    ③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
    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或行人先行;
    ⑤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车未让左转车先行;
    ⑥不按规定道路行驶;
    ⑦超速驾驶但未超过限速50%;
    ⑧未给特殊车辆让行;
    ⑨不按规定超车、逆向行驶;
    以下4种违规扣6分
    ①驾驶证被暂扣后继续驾驶;
    ②在堵车时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③未按规定避让校车的(新增);
    ④闯红灯(修改):闯红灯的处罚也更加严厉了,由以往的扣3分改为扣6分。
    以下5种违规扣12分
    ①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调头;
    ②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修改):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由原来扣6分改为扣12分;
    ③酒驾醉驾;
    ④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
    ⑤未悬挂、伪造、变造、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修改):车牌安装不符合规范,也会处扣12分处罚。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逆行单行道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对于违规在单行道上逆行的车辆,将处以罚款100-200元并扣3分的处罚;对于违规停放的车辆,将给予罚款50元并扣2分的处罚。此外,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不同,违规行为还可能导致扣除1分、2分、3分、6分或12分的处罚。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道路安全。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五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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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0: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