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定无过失医患纠纷有什么标准 |
释义 | 无过失医患纠纷是指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是医疗意外、并发症等其他原因所致,并非因医护人员责任性因素或技术性因素的过失所引起,但患者一方却认为不良后果是医护人员在工作中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医疗事故,进而医患双方间发生纠纷。这类纠纷多由以下原因产生。 一、医护的原因⑴未向患方做必要的解释工作。如患者病情危重,某些医疗单位条件有限,无诊治能力,有可能延误病情,医疗单位应及时说明而未予说明,生命垂危应下病危通知而未下,以致发生不良后果。患者及其亲属对此没有思想准备,因多疑进而推定不良后果属医疗事故。因此,实施新的检查治疗前或因病情急需手术的情况下,有难以预料的意外发生的可能性,医生应及时告之患者一方,但有的却认为患者一方不懂医学,没有必要向他们说明,甚至在患者家属未签署手术同意书的情况下手术,而又恰在上述检查治疗或手术中,出现了严重不良后果,患者一方必然会以未同意以上操作之由,向医疗单位提出申诉。⑵医务人员语言欠妥。如一消化道大出血患者入院时,因出血过量而昏迷,当家属向医生提出“怎么办?是否有救?”等合情合理的询问时,医生却不耐烦,生硬地说“我不是神仙”。后患者转外科手术时,发生预料不到的意外,因心脏病猝死。这时患者家属联想入院时那位医生的态度,就认为这不良后果与医院医务人员的不负责任有关,遂提出诉讼,引发纠纷。可见,医务人员的语言不当和态度生硬,常可能成为患者一方与医疗单位发生纠纷的直接原因。⑶忽视医疗保密制度。许多疾病在发病初期典型症状不明显或症状缺乏特异性,如直肠癌早期,里急后重、腹泻、黏液血便、粪检出现白细胞与红细胞等,极似痢疾的临床表现,初诊时若医生经肛门指诊未发现肿块,多诊断为痢疾,做探索性治疗是允许的。而患者经一段时间治疗后,又到另一医院就诊时,因病情发展,接诊医生有可能指诊出肿块,进而做进一步检查,得出与原医疗单位不同的结论,这是符合疾病诊断规律的。但如果第二家接诊医生有意抬高自己,贬低他人,告诉病人“这病显然是原医院给你误诊误治了”等不负责任的话,倘若病人出现不良后果,其家属便会找初诊的医疗单位,要求追究责任,最终导致纠纷。还有一些医务人员,在病床前、手术台上、治疗抢救过程中,言语相当不谨慎,“切口怎么这么大!”“怎么能用这种药!”或者在癌症患者面前露出无法医治、无药可治的态度,使患者丧失治疗的勇气和信心。这些,都可能引发医患纠纷。 二、患者的原因。因患者及其家属缺乏医学知识,对疾病的复杂性或医疗规章制度理解不够或认识不足,不能与医护人员配合积极诊治,或有意隐瞒病史等,而造成不良后果,引起医患纠纷的情况也是常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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