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常州10级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常州10级工伤认定标准如下: 十级工伤: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具体表现为: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一、工伤等级伤残 工伤伤残等级共有十个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二、伤残一到十级标准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三、商业保险伤残十级 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划分依据: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具体包括: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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