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补贴对象: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或各区、街道(镇)委托负责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补贴条件:当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 法律依据: 《常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或社会筹资开发,专门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 (一)公共管理类岗位。主要指面向街道(镇)行政村行使协管职能的岗位,如劳动保障协管、城市协管、流动人口协管等; (二)公共服务类岗位。主要指街道(镇)、社区(村)的公共服务岗位和政府投入基础设施形成的服务性岗位,如保洁、保绿、保安、车辆看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敬老托幼服务等; (三)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岗位。主要指在“残疾人之家”内从事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管理和服务的岗位; (四)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