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判组织是指法院审判案件的组成形式,包括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一、独任制:指由审判员1人[行使与审判长同样职权]独任审判的制度。 1.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A.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独任制仅限于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B.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审判组织除可以独任审判外,均须采用合议庭组织形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组织有两种形式:合议制和独任制。 合议制是集体审判案件的一种制度。合议庭是实现这种集体审判制度的组织形式。独任制则是由审判员一人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以合议制为原则,只对简单的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只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