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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辩护与代理制度的完善
释义
    由于种种原因,过去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并非都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为了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辩护律师的权利,这是十分必要的。
    (一)赋予辩护律师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和调取证据的申请权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扩大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和求助权范围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三)赋予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等权利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鉴于法律没有限制性规定,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信时,羁押单位也无权检查、拆阅信件,这有利于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辩护人的信任,有利于辩护权的行使。[4]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补了诉讼代理制度。即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规定,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从上可知,根据委托人的不同,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可分为三种: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代理人都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
    1.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权1992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委托代理人以及代理人应享有何种诉讼权利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未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害人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对于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应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也应当准许被害人的近亲属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其诉讼代理人享有以下权利:律师可以到法院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在庭审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在法庭调查时提问和回答问题,向法庭陈述被代理人意见,参加辩论,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等。
    2.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权自诉案件分两种,即自诉代理和反诉代理,这是“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诉讼原则所决定的。所以,自诉人和反诉人都是刑事诉讼中的控诉人,诉讼代理人代他们进行诉讼,其实是代他们行使控诉职能。其诉讼权利依法享有附带民事诉讼;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进行调解;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反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权利。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权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因当事人有原告人和被告人之别,因此分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诉讼代理。其特点是:附带民事诉讼代理的原告人在通常情况下同时又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代理人不仅代理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行为和诉讼权利,而且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行为和诉讼权利。不过,这里对于诉讼实体权利的处分权,诸如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和解、变更或者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等,应当得到附带诉讼原告人的特别授权委托。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通常情况下就是公诉或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代理人在接受委托时应注意区分代理权与辩护权。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要代为行使实体权利的处分权时,同样应得到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制度的确立,不仅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日趋完善,而且实践证明,律师受委托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对于及时、准确惩罚犯罪,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权权益,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与惩罚犯罪机能,都是十分必要的,极其有益的。
    一、醉驾案件中辩护律师有哪些权利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6、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7、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8、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9、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10、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若涉嫌醉驾,犯罪嫌疑人当然有权利委托辩护律师,但是,辩护律师的收费标准不是地方人民政府强行规定的,所以,在深圳,可能不同的律师收费标准就不一样,而且,不同的律师也有不同的辩护意见,这里建议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属直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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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4:0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