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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票据纠纷6个月追索期限是否适用中断
释义
    法律分析:一、票据纠纷6个月追索期限是否适用中断?
    可以。在我国法律中对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进行了规定,票据权利在票据时效期限内不行使的,因时效届满而消灭。据此,中断票据时效的行为,是票据权利的保全行为之一。票据权利的时效中断方法,应适用我国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二、票据追索权的主体
    (一)追索权人
    汇票上可行使追索权的人有两种:
    一为持票人,持票人为最初追索权人,当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从请求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二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清偿了其后手(包括原追索权人)的追索金额后,便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即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和参加付款人。我国《票据法》第68条第三款就有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的规定。
    (二)被追索人。也叫作追索义务人。即偿还义务人,包括:
    1.出票人。出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应负偿还票据金额的义务。但出票人出票时,在汇票上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之前对其行使追索权。
    2.背书人。背书人也同样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之责,自然具有偿还义务。同样,如果背书人背书时,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对其行使期前追索权,如作了免除担保付款记载的,则其就不能为被追索人。
    3.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因而在追索过程中,也是被追索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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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6:2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