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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释义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如下:
    1、提起诉讼;
    2、申请仲裁;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5、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7、申请强制执行;
    8、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9、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10、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1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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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3:5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