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二手房交易定金纠纷有哪些产生“定金”和“订金”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是文字表述问题。除上述定金和订金外,还有如“意向金”、“预付款”等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无论是订金、意向金还是预付款,当事人均不得要求双倍返还或者拗掉;其次是定金交付数额问题。比如在合同中约定下家在签约时付四万元定金,但实际只付了两万元。一旦一方违约产生纠纷,定金数量即产生争议。第三是定金交付方式引发的纠纷。定金只有实际交付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但具体操作却通常是由下家将定金直接交由中介公司交给上家。而中介公司在收到下家定金后,往往开具如下格式的收据:今收到下家某某多少意向金,如果上家同意以某价格卖房,该意向金转为定金。这种定金支付方式对下家极为不利:一则与上家并无直接签署的协议;二则下家手中没有上家出具的定金收条;三则很难获得上家已经从中介公司处收取定金的事实;四则没有明确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代收或转交责任。在此情况下,一旦发生上家收受定金反悔不卖房或抬高房价的违约情形,下家很难要求上家双倍返还定金,也很难追究中介公司的责任。 二、怎么解决二手房定金纠纷对于定金交付方式引发的纠纷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在下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中,明确界定中介公司收取定金的性质:是代收还是转交如果是代收,中介公司在收取定金时应当出具上家委托书。否则,就要明确中介公司的转交责任。比如,几天内转交,未能完成转交时承担多少违约责任或赔偿下家损失多少。作为中介公司也要学会保护自己,如上家委托代收,应要求其出具代收委托书;如是转交,在上家收到定金后,应要求其出具收条。这样一来,当发生上家或者下家违约时,就不会卷入他们的定金纠纷中。定金纠纷的主要原因,一般是买卖双方混淆了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具有保障合同履行的性质,在上家违约不卖房时下家有权要求上家双倍返还定金;而下家违约不买房时上家有权不返还已付定金。但订金是相当于预付款性质,双方在交易不成时应如数返还订金。由于二者性质不同,很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建议购房者把相关事务写入合同,或者请律师陪同签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