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分为三级:绝密,是指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指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秘密,是指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本罪所说的国家秘密,则包括上述三类秘密。泄露.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使国家秘密被不应当知悉者知悉,以及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泄露的方法多种多样,如采用提供阅读、准许复制等方法泄露,在私人交淡或通信中泄露,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提供属于国有秘密的设备或产品,在报刊上、网络上披露国家秘密的内容,张贴国家秘密的内容,等等。 本罪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由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山于某种原因知悉国家秘密,因而也可能泄露国家秘密。所以,刑法第398条第2款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也构成犯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但不以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为目的。 本罪的成立要求情节严重。情节是否严重,应从行为人的动机、目的,所泄露的秘密的级别、性质、数量,泄露的手段、方法,泄露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影响等方面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