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一审和二审的差别与差异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程序发生的依据、提起方式、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以及审理的对象等方面的不同,重点阐述了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后是否能改判以及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申请再审的结果只是驳回或决定再审,由立案二庭负责,不可能直接改判。而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则要根据原来由哪个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来确定,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 法律分析 1. 程序发生的依据不同:一审诉讼程序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权。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2. 提起方式不同:一审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较为复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需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 3. 提起诉讼的时间要求不同:一审的法定诉讼时效基本都是3年。上诉受到上诉期限的限制,期限较短。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4. 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诉讼程序以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为基点展开,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人不服一审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发生,所以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而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 一、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后是否能改判 一、不可能直接改判。申请再审的结果只是驳回或决定再审,由立案二庭负责。不可能直接改判。 二、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1.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对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2.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为了避免错误的判决、裁定难以得到纠正,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结语 程序和审理方式在两审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二审程序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而一审程序则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此外,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而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后不能直接改判,而审理再审案件的程序则需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另行组成合议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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