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委员会的职权有哪些 |
释义 | 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应当在《业主委员会章程》中做出规定。业主委员会行使哪些职权,居律师从自己设计的《业主委员会章程》的示范文本中摘录如下: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3.向业主大会提出修改《业主大会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或其他议案;4.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财产,收取公共财产的收益;5.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维修基金,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收益;6.收取和支配物业管理费;7.与水、电、燃气、暖气等供应商,或者与电话、物业管理、有线电视、网络等服务商,或者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等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8.雇用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报酬,行使劳动合同的权利,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和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9.制定和执行小区的管理制度;10.当业主违反《业主大会公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时,或者当公共财产受到损害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程序。 一、谁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就物业服务合同而言,拥有合同解除权的是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执行)。只有一个业主,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单位是否有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此时,建设单位履行了业主的交费义务,当然应该拥有业主的权利。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房产证登记面积或购房合同面积)未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的,应适用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和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的,建设单位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的文件资料,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指导下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筹备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此时,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由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委员会执行。如果政府有关部门未按时组织、指导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由建设单位和业主共同行使。 据此,建设单位没有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因其履行了物业费的交费义务,可以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的投票权数,在业主大会中行使自己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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