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因物业服务企业或人员管理不善,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可以根据物业过错造成的影响进行协商获得赔偿。对方过错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