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变更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书面申请一份,须有“本企业对所提交材料的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内容。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一式二份。 4、申请变更企业名称,须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准予注销通知书”或者“准予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5、申请变更注册(仓库)地址,须提交注册、库房地址租赁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地理位置方位图,经营场所、仓库平面布局示意图两份;实际地址未变而改变街名门牌号,需提交当地派出所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6、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须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个人履历、身份证、学历及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7、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涉及到资产变动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资产处置决议两份;企业并购、转让资产的需提交双方的协议、合同等材料两份;对原企业为全民(国有)或集体所有制改制的,需提交企业改制方案批复、国有资产管理局资产确认书或国有资产处置通知书、职工安置意见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8、变更经营类别和范围的,涉及增加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需提交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名单和经营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明细。 法律依据: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六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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