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坦白和认罪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所谓自愿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究竟有没有犯罪由法院审理来认定,法院没有认定之前被告人不能叫罪犯,而只能叫犯罪嫌疑人。他的不当行为只能称为涉嫌犯罪)。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简化了法庭审理的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坦白情节,是指犯罪嫌疑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的人能供述犯罪事实,但不一定承认是犯罪或不承认某一罪名)。坦白情节一般在庭审之前(比如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愿认罪一般在法庭上(也可能在庭审之后)。犯罪嫌疑人当庭不认罪,庭审结束后自愿认罪的由于没有简化审理程序、节约司法资源,一般不能认定当庭自愿认罪。 一、签了认罪认罚书的后果是什么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是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重要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 二、怎样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人民法院在决定被告人认罪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 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对适用被告人认罪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适用被告人认罪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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