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具体解决方法 |
释义 | 《征收土地管理办法》中关于征地补偿和安置的主要规定:征收土地方案应公示,土地权属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到政府登记领取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公示并听取意见,经批准后由政府组织实施。费用应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需专款专用。市、县和乡(镇)政府应加强对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法律分析 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结语 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应由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并公告征地相关信息。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按规定期限,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政府组织实施。补偿标准争议由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时由征地批准机关裁决。征收费用应在批准后3个月内全额支付。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监督使用情况。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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