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单位不要档案怎么办?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员工缴纳社保保险的时候有的公司会要求有个人档案,但也有地方不强制规定。所以在原企业离职后,员工应将人事档案调回个人户籍地人才市场中保管档案。在办理档案调转前需要到新存档机构开具一份调档函,然后携带这份调档函到原单位提交调档申请就可以了。 原单位收到调档函后,会将离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寄回至调档函开具机构,这样后期在使用档案,或调转时才可以正常办理。否则档案到达个人手中后,人才市场将不受理,也无法开具调档函协助档案调转。 千万不可以将档案留在自己手里,这样将成为死档,也就是所谓的无效档案,档案在个人手中的时候会被怀疑档案内材料的真实性,即便是自己没有进行修改,但也会被怀疑,对于我们个人来说如果变成了无效档案这是对自己很不利的,会影响个人利益。 新单位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也不想将档案调回户籍地人才市场的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将档案挂靠在工作地的人才市场,具备保管档案资料的机构可以帮助办理,但需要支付一些费用。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用人单位通过扣留档案的手段来制裁职工,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企业无权以任何理由扣留已离职的员工的档案,原单位应补偿扣档案期间的失业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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