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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社保个人缴纳比例是多少
释义
    上海社保是以个人收入为基准的。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为8%;医保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为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为0.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至1.9%。2016年度上海市职工社保缴费基数自4月1日起调整,上下限分别调整为17817元和3563元。2016年5月起,将按照新的标准征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业主缴费比例为20%,个人为8%(含业主);医疗保险业主缴费比例为10%,个人为2%(含业主);失业保险业主缴费比例为1%,个人为0.5%(含业主);生育保险业主缴费比例为1%;工伤保险业主缴费比例为0.2%至1.9%。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医保缴费比例为1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2%至1.9%。灵活就业人员(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医保缴费比例为12%。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
    第五条 (工作原则)
    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六条 (单位登记)
    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申报与核定)
    缴费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缴费单位的缴费个人人数等有关缴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的当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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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2 19: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