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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保全的原因都有哪些?
释义
    根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时,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1、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在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依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法院据此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
    6、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者扣押是有期限的,一般情况下,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期限届满,而人民法院有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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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1: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