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 |
释义 | 【招标投标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关联法规: 第三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国务院颁布。 第四条 规划与财务司归口管理总局政府采购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制定总局和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具体规章制度; 汇总编制本系统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协助政府集中采购部门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对本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 汇总编报本系统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项。 第五条 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中的职责是: 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表; 根据部门预算批复情况,编制政府采购的实施计划; 依据批复的实施计划,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工作; 依法验收采购货物并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 编报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第六条 监察局全过程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 监察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货商、专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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