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如下: 1、善意取得制度可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 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 4、出质人以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的,不知债务人无权处分动产的,债权人仍可行使留置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