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海上拖航合同,就法律性质而言,是一种由承托方提供拖力以实现将被拖物从一地移至另一地的一种劳务合同。 海上拖航合同与其他有关合同相比较,既有相同之点,又有不同之处。 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的相同点在于:合同的客体都是劳务。无论是海上拖航合同还是海上运输合同,订立合同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货物或相关物品的移位。 但是,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相比较,又有两点重要的不同:1.船舶的作用不同,在海上货物运输情况下,承运人所提供的船舶是一种运输工具,换言之,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最终要被装在由承运人所提供的船上而运至目的港。但在海上拖航情况下,承拖人所提供的船舶仅仅是一种拖带工具,被拖物并不装于船上,而是以专用索具或特定装置,将被拖物或装载了货物的驳船等与承拖人所提供的船舶相联结。2.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五条 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