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学校应当根据教师的工作年限、岗位、教学地址、课时时间安排以及教师的评职级别、贡献和成果按月发放教师津贴。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上述所指的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的津贴,包括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以及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津贴。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育,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教师的津贴包含在绩效工资中,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风险提示:教师绩效工资发放的相关标准和计算公式,每个单位有区别,没有统一的规定。但工资总额一般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法律依据 《教师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