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手机录音能否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
释义 | 手机录音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条件是获取合法且未被恶意剪辑等影响判断,对方未提出反驳。根据法律规定,手机录音属于视听资料的证据,需要提供原始载体。 法律分析 手机录音一般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手机录音满足获取应当合法,未有被恶意剪辑等影响判断的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反驳等条件的,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手机录音属于视听资料的证据,需要提供原始载体。 拓展延伸 手机录音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效力与适用条件 手机录音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效力与适用条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手机录音可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但其法律效力受到一定限制。首先,录音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即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其次,录音应当具备真实性,不能被篡改或伪造。此外,录音在作为证据时,需要满足合法证据的要求,如具备重要性、充分性和可信性等。同时,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其他相关证据,以判断录音的有效性。总之,手机录音作为劳动关系证据的法律效力受到一定限制,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和证据要求的前提下使用。 结语 手机录音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需满足合法获取、未被恶意剪辑等条件,并提供原始载体。法律规定手机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其法律效力受限,需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等要求,并综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判断。因此,在使用手机录音作为劳动关系证据时,应遵守法律规定和证据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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