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完善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建议 |
释义 | 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这些不足,既不利于引导公民正确行使刑事申诉权,也给司法机关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带来困惹与难题。为更好的履行检察职能,提高刑事申诉办案质量,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切断玩弄法律缠诉缠访人员的无理取闹,结合刑事检察申诉工作实践,对加强当前的刑事申诉检察应从制度改进与工作完善两方面着力加以解决。 1、区分申诉主体的主次与先后。针对申诉主体不明的缺陷,笔者认为:申诉主体提起申诉应该具有主次、先后之分,而不能同时申诉。当事人与法定代理人具有当然的申诉权,近亲属享有的申诉权居于次要地位,只有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无法行使申诉权时,才享有独立的申诉权。 2、明确申诉理由。申诉要想成为诉的一种特定形式,必须存在的理由,侦查申诉的理由,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应包括: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认为公安司法机关作出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对侦查机关作出的其他决定不服,要求重新处理的。对于被害人来说,只有对侦查机关具有诉讼终结性质的决定。不起诉申诉的理由应以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设置标准。具体说来,被害人申诉的理由包括: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依照刑法规定需要判处刑罚或者不能免除刑罚的;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有其他理由认为人民检察院应当起诉的。 3、划清申诉管辖界限。为了防止处理申诉案件中的推诿和扯皮,对于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申诉人可以选择向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一旦选择其一,其它机关不再具有申诉管辖权。 4、完善申诉检察工作。刑事申诉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地位,控申干警应提高认识,正确把握时代发展的新趋势,把当前刑事申诉突出问题放到发展的大背景中准确定位,放到发展的大局中正确认识,增强预见性和前瞻性、全面性和系统性,在接待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世界、分析形势,帮助群众正确处理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和全局的关系、明确责任意识,提高服务能力,把控申接待与检察专项工作及保稳定、促和谐、促发展相结合,努力实现控申接待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其对强化检察工作的内部监督和制约、规范检察权的行使,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刑事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面向群众,依法为群众排忧解难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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