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老人养老政策 |
释义 | 老年法定退休保险具有强制性、贡献性和福利性,退休和医疗保险基金有正常来源渠道,能自我调整和自我调整。 其退休金的收与支是按照现收现付、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的,根据人口老龄化的预测、退休费支出的需要,不断调整保险税税率,通过自我调整达到自我循环正常运转的目的。 1934年,罗斯福成立了经济保险委员会,1935年公布了社会保障法,1939年增加了伤残保险和老年配偶养老保险。经过几年准备。在积累了一大笔基金后,于1942年付诸实施,开始支付退休金。二次大战中没有新的变动。 50年代经济有了很大发展,1965年增加了老人医疗保险,1972年又增加了残废者医疗保险。经过50多年的逐步发展与健全,形成了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 扩展资料: 美国社会保障法: 美国社会保障法,美国新政时期重要立法之一,美国国会于1935年8月14日通过。其目的是“旨在增进公共福利,通过建立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使一些州得以为老人、盲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残疾儿童提供更为可靠的生活保障,为妇女保健、公共卫生及失业补助作出更为妥善的安排”。 规定对65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救济金,对未满65岁死亡者提供一笔抚恤金,以作为其家属生活之用。对贫困的受抚养的儿童、残疾儿童、妇女保健以及致残者提供救助。还规定建立社会保障管理局。 负责社会保障事宜。1967年对社会保障作了补充,增加享受养老金的人数。此后,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社会福利事业有较大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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