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可在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中确定:(一)基本原则。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任何与我国法院所在地有一定实际联系的诉讼,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是否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2、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3、在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4、上述法律或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