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二)二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的; (三)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四)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 共同犯罪的主犯 未能及时归案的; (五)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六)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