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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应明确规定
释义
    实务中,经常会碰到当事人拿着借条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并主张利息,但是在借条中并未写明利息是多少,询问出借人后,其表示口头约定是月息3分,但觉得有点高就没有写上去。
    我只能告知出借人,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是不支持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而有些当事人将利息写入了借款合同,但是写的不明确,那这种情况下,利息能不能得到支持呢?
    案情
    2017年5月5日,甲方张三与乙方李四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400000元;借款协议签订之后,甲方先收半年利息及差旅费72000元,满半年后乙方将后半年借款利息及差旅费72000元提前7天支付给甲方;借款本金在满一年后三天内一次性付清;若乙方逾期履行任一期还款义务的,乙方应当支付甲方伍万元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作为债权人直接代乙方收取乙方所有房屋租户的租金用来冲抵借款及利息,不足部分仍可向乙方追偿;届时,甲方将向乙方主张本金、利息、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等。同日,李四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张三借款400000元,定于2016年5月5日前归还。
    后,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返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6日起的利息(按月息2%)。
    一审认为: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案涉借款协议书虽约定半年借款利息及差旅费72000元,但并无对利息的金额或计算方式作明确约定,亦无证据表明李四关于该72000元专指利息的表述予以确认,故对案涉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即2016年5月6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予以支持。
    二审认为:
    案涉《借款协议书》仅约定半年利息及差旅费为72000元,但未明确约定借款利率或利息金额,亦无其他证据可以进一步明确案涉借款利息数额,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利息约定不明,亦无不当,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纠纷诉至法院,应做法律事实的认定,若不能查明自然之间对借款利息有明确约定,则视为没有利息,至于实际确有利息也无法得到支持。
    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双方若已达成利息数额的意思表示,则应在书面合同中予以确认。利率约定过高,并也不会导致没有利息,但是对超过规定部分利息,不予支持。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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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4:5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