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什么时成立 |
释义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债权人提供借款之时成立。 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所以借款行为付诸实践,也就是借款交付给债务人后,借款合同才成立。 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下列情形可以视为具备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的条件: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即除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外,还要求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货币后,借款合同才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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