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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释义
    1、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
    4、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多久解除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如果发现强制措施有错误的,应该第一时间解除强制措施。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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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4 1:4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