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徇私枉法罪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
释义 | 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有: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徇私徇情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 (二)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三)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4、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无罪的人,动机是徇私、徇情,其具体表现多种多样。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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