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中规定征收属于原始取得吗? |
释义 | 法律中规定征收不属于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可见,国家作为全社会的总管,可以通过强制方法取得所有权,取得所有权的这些方法,虽然具有不同的性质,得按法律的规定用于特定的场合,但其共同特征是:都具有不顾所有权人意志的强制性,都不是按照平等、自愿之民事流转方法取得所有权,因而都属于所有权之原始取得方法。 一、未约定未付款能否取得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利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 (4)收取利息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利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2010年) (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7)无人继承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 (8)先占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9)添附 ①附合 ②混合 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 ③加工 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10)善意取得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民事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一)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具有如下特征: (1)所有权为自物权。 (2)所有权为独占权。 (3)所有权为原始物权。 (4)所有权为完全物权。 (5)所有权是具有弹性力、回归力的权利。 (二)债权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引起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有: 1.合同之债。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 3.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 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单方法律行为能在与该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的关系。 (三)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与其生命和身份延续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内容。 (1)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 (2)身份权,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四)财产继承权 中国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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