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人民法院对于一审判决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立案之日起算六个月内作出判决。遭遇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作出判决,需要延长审理时间的,应当交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